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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出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司法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13    浏览量:274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找准司法服务疫情防控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企业有序复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杭州中院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司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杭州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努力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
  小编整理了《实施意见》的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一、依法保障涉复工复产企业诉讼主体权利。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减少复工复产企业诉累。对困难企业、职工,依法充分运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手段,减轻企业、职工负担。对因为疫情影响而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依法酌情处理,最大限度保护复工复产企业和职工的合法诉权。
  二、加大涉复工复产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力度。对与复工复产有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要加大调处力度,充分发挥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专业调解力量的作用,借助浙江ODR、移动微法院等互联网手段,尽量以和谐平缓的方式调解纠纷,尽最大可能避免疫情对职工、企业等产生的影响。
  三、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联动协作,树立利益衡平理念,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处理,双方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按人社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制订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纠纷。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依法处理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引发的消费纠纷,严格规范疫情期间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对制假售假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处理。
  五、依法妥善审理房屋租金纠纷案件。承租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除合同有约定以及符合政府相关减免租金的条件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六、复工复产企业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商业交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审慎处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的,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疫情形势的客观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七、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金融借款等融资借贷类合同迟延履行的,参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规定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协商调处,并结合政府相应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合理认定违约责任。
  八、复工复产的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由此产生的相关国际贸易诉讼,法院审理中应准确适用准据法及国际公约,根据案情正确援引有关规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依法平等保护外贸企业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
  九、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手续导致专利权、商标权在诉讼期间丧失的,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其复工复产后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依据进行诉讼。
  十、严格审慎把握受疫情影响暂时现金流困难企业的破产原因认定,倡导债权人与该类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对需要复工复产的破产企业,指导管理人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落实当地政府对复工复产的各项要求。
  十一、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及时妥善化解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争议。
  十二、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各类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破坏交通实施等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复工复产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十三、精细化实施财产保全,一般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原则上不冻结被保全人特别是担保人的基本账户,若因线上查控无法辨别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的,被保全人可申请复议、置换,并附相关账户开户等材料。
  十四、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既保证执行力度,又彰显执行温度。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被执行人,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十五、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提供司法保障,全市法院要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组织保障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案件公正高效稳妥审理。要把司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与开展“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结合起来,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平稳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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